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3.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6修正)

4.北京市公园条例

5.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6.湛江市公园条例

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8.《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休规划修编(2017—2025)》通过评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_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是非常重要的,每份文件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的规范行业,使未来发展空间更大。中达咨询就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和大家说明一下。

1.0.本导则适用于我省绿道的规划设计工作。

1.0.本导则为我省绿道规划设计提供基本技术指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深化。

1.0.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绿道定义2.绿道的定义2.1.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以自然人文景观和休闲设施为串联节点,由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廊道系统。

2.1.绿道主要功能是我省生态空间的保护系统、历史文化的展示系统、健康生活的活动系统、旅游网络的支撑系统和城乡统筹的连接系统。

2.绿道的构成2.2.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大系统构成,主要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标识和节点五个部分。

2.2.绿廊系统是慢行道两侧由植物群落、水体等构成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生态廊道。

2.2.人工系统由慢行道、驿站、标识和节点等四个部分构成。

2.2.绿道组成的具体要素见表2-1。

表2-1绿道组成要素表系统代码系统名称要素代码要素备注绿廊1-1绿廊慢行道2-1步行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2自行车道2-3综合慢行道驿站3-1管理服务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治安、信息咨询等3-2商业设施包括售卖、餐饮等3-3休憩设施包括休憩、露营、烧烤等3-4安全保障设施包括医疗、紧急救援设施等3-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箱、公共厕所、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等3-6车辆服务设施包括自行车租赁、停车场、车辆充电等3-7其他基础设施包括照明、通讯、给排水、供电、燃气设施等标识4-1信息标识4-2指示标识4-3规章标识系统代码系统名称要素代码要素备注4-4安全警示标识节点5-1自然景观节点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自然景观。

5-2文化景观节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及特色村落、大型文保单位、影视基地等。

5-3休闲游憩节点包括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城市公园、农业观光园、农家乐等。

5-4科普教育节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地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等。

5-5地方特色节点包括特色市场、特色购物中心、地方民俗节庆活动及场所,以及各类地方特色项目。

图2-1绿道组成要素示意图绿道的分级与分类3.绿道分级3.1.为构建覆盖全省的各级绿道系统,区分不同等级绿道的功能和形象特征,联系不同空间跨度的区域,协调区域间绿道建设标准,绿道分为省级绿道、区域级绿道和县级绿道三个级别。

3.1.省级绿道是指连接两个及以上设区市,串联我省主要中心城市和重要的自然、人文及休闲资源,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风景游览体系构建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3.1.区域级绿道是指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连接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串联市域内主要的自然、人文及休闲资源,对市域生态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旅游网络的构成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区域级绿道是设区市级的干线绿道。

3.1.县级绿道是指除省级和区域级绿道之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连接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重要的自然与人文节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节点,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人文节点)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大型文娱体育区、公共交通枢纽等)的绿道。

3.绿道分类3.2.根据绿道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分为城镇型绿道、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三种类型。

3.2.城镇型绿道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依托和串联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供居民休闲、游憩、出行、健身等的绿道。

3.2.乡野型绿道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托林地、园地、湿地、水体、农田,连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农家乐等的绿道。

3.2.山地型绿道是针对我省多山的特点而设立的特殊类型绿道,位于坡度较大的山地丘陵地区,主要沿自然河流溪谷、古道、登山径设立,不能满足普通自行车通行,仅供徒步及攀登的绿道。

10绿道规划总体要求4.绿道规划类型4.1.绿道规划分为省级绿道网规划、设区市绿道网规划、县(市、区)绿道网规划、绿道详细规划。

4.1.绿道网规划内容一般包括现状基础与资源要素分析、规划目标及原则、绿道总体布局、绿廊控制规划、慢行道规划、驿站规划、其他基础设施规划、标识规划、节点衔接规划、分期实施规划等。

4.2.绿道详细规划是以绿道网规划为依据,以单条绿道为单元编制的实施性规划。

绿道详细规划应落实绿道具体线位和绿廊控制范围,确定慢行道设计方案,明确驿站及各类设施配建要求,提出节点衔接方案。

4.省级绿道网规划要求4.2.省级绿道网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是指导各地开展11绿道规划的依据。

4.2.省级绿道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省域绿道网络建设目标及要求,明确省级绿道网布局及原则走向,指导下层级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

4.设区市绿道网规划要求4.3.设区市绿道网规划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4.3.设区市绿道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设区市行政辖区为规划编制范围,细化落实省级绿道,明确区域级绿道布局,指导所辖县(市、区)的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

4.县(市、区)绿道网规划要求4.4.县(市、区)绿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4.4.县(市、区)绿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细化落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绿道、区域级绿道,明确县级绿道布局。

12绿道规划设计要求5.绿道选线原则5.1.城镇型绿道选线应突出连贯性,尽可能串联公园绿地、广场,重要的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空间及城市景观标志地段;充分利用绿色环境,发挥绿色生态功能,更好地满足居民出行、健身和休闲游憩等需求。

绿道选线应尽量契合城市的空间结构与功能拓展方向。

5.1.乡野型绿道选线应串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以及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景观休闲节点,宜环湖、环山、环景,沿河、沿路、沿线、沿岸,优先利用现有废弃道路,可借用村道、田间道路、景区游道等路径,充分挖掘和展示地方特色资源,满足城乡居民的休闲游憩、旅游健身、科普教育等需求。

5.1.山地型绿道选线应注重发挥山野自然生态景观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古道、登山径,并结合山林防火隔离廊道,满足城乡居民休闲健身、观光探险、旅游野营、科普教育等需求。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source=bdzd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体系”的倡议,贯彻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任务,由国土资源部主持于2000年开始进行的一项新工作。

地质公园担负三项任务:第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第二,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第三,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地质公园体系已初具规模。地质公园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地质公园建设,很多珍贵地质遗迹得到了切实保护,社会地球知识科学普及水平迅速提升,同时还带动了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振兴。

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

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2008-0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国家环保局,1996)

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

(三)地质公园所在地的相关规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 (一)合理划定、明确界定地质公园范围

1.范围划定的原则

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避免公园规划面积过大,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公园内设置矿业权,要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

2.范围的表述

地质公园的范围除文字描述外,同时要用边界控制点(拐点)坐标标注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公园范围如有变动必须标明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理由和原因。

3.土地权属及使用

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公园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服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要求,其土地用途应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

4.勘界

地质公园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必须使用测绘仪器或GPS定位仪(注明误差)进行准确勘界,测定边界的重要拐点坐标,并标注在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上(根据规模按规划图件要求确定比例尺)。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依照边界类型,设立明确的界线标示碑或标示牌。地质公园勘界的图形与实测数据应建库存档。

为便于管理,在保证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边界划定可充分利用山脊线、山谷线、河流中线、水岸、陡崖边线、道路、行政区边界、土地权属边界等具有明显分界特征的地形、地物界线。

(二)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区

1.园区、景区

在公园范围内,按地质遗迹景观和其它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地貌的自然分区、交通连通状况,特别是行政辖区的因素,可将地质公园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园区和园区之下的景区。为便于公园统一管理,一个公园的园区应相对集中,数目不宜过多。

2.功能区划分

功能区的划分应依据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别、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旅游活动的要求,在公园或独立的园区范围内,可酌情划分出如下功能区:门区、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区、游览区(包括地质、人文、生态、特别景观游览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

其中:

地质遗迹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保护区(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要有重要拐点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特级保护区是地质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域,不允许观光游客进入,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要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但必须限制与地学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不得设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

在公园园区范围内,依据地质公园设立前批准的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等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应确保其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公园内的地质遗迹。

地质公园内禁止开山、开荒等破坏地貌景观和植被的活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工业开发区。

科普教育区:公园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地质科普广场一般设于此区。要考虑景区已有的建设,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开辟专项科普旅游路线等。

游客服务区:服务区内可发展与旅游产业相关的服务业,控制其他产业,不允许发展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产业。服务区的面积可控制在地质公园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以内。

(三)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

应开展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地质遗迹类型划分可参照附表1)。规划应说明公园内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工作现状。

1.地质遗迹的调查

地质遗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公园内应当予以保护的地质遗迹的类型与空间分布;地质遗迹的地质地貌背景,例如构成地质遗迹的岩石、地层,控制地质遗迹形成的构造与外营力作用,地质遗迹所处的地貌类型单元等;能描述和分析地质遗迹形态和性状特征的各种参数;地质遗迹受到破坏与保护的现状;对地质遗迹产生破坏或威胁的自然与人为的影响因素。

地质遗迹野外调查的信息与数据采集,应能满足地质遗迹评价和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数据库的要求。

地质遗迹调查应以已完成的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以提高调查的精度和控制程度。

2.地质遗迹的评价与登录

按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为主并参考有关因素对地质遗迹进行综合评价,将地质遗迹划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及省以下级四个等级。按类按级编列公园全部地质遗迹名录,并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档案登录和数据库录入,为有效保护与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地质遗迹数据库办法另订)。

3.地质遗迹的保护

将公园内地质遗迹分别划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中,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列出其主要影响因素及保护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与保护措施,使园中地质遗迹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特级、一级地质遗迹的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人。

(四)地质公园的科学解说系统

科学解说系统是地质公园的主要特色,其内容包括:户内外解说设施(地质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公园与园区主副碑,解说碑、牌、栏,交通指示牌等),解说员与解说设备的配备,解说出版物(公园科学导游图、地质公园丛书、地质公园解说词及主要地质科普路线解说词,科普音像出版物等)。

要求:

地质博物馆:各地质公园都要建立以普及本园区地质景物知识为主,面积相应的博物馆。独立的园区应当建立相应的展室。

科普**馆(影视厅):是以科普**方式向游客介绍公园科学、历史文化知识的最佳途径。各公园都要建立适当规模及技术等级的科普**馆。

解说牌:主要地质遗迹景物(点)都要设立科学、通俗、直观的中英文对照(或因地增加其它语种)解说牌。每个国家地质公园应不少于50块;有多个独立园区的地质公园,其每个独立园区应不少于30块。

导游词:要将编写导游员专用的公园、园区、景区、特设旅游路线的解说词,地质博物馆讲解词列入规划(针对不同讲解对象应当编写不同的版本)。

导游员配备:每个独立园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导游员,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订出定期地学知识培训计划及要求(每年不少于一周,世界地质公园还要增设外语培训)。

地质公园丛书:是一套具有地质公园自助导游性质的丛书,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套,公开出版发行。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是计划公开出版发行的一套以数字地图为底图、直观显示地质地貌特色的游客用导游图。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张(要求另订)。

(五)地质公园的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提升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各地质公园必须按要求制定科学研究计划。

1.科学研究的原则

以提高园区地质、人文、生物资源研究水平,提高地质公园的管理及政策水平,更好地实现地质公园“三大任务”为基本原则。

2.科学研究选题的依据

紧密围绕资源、保护、科学解说、打造有科学含量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效益、保障游客安全以及公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立科研课题。

主要针对以下领域提出研究课题:

*园区主要地质遗迹形成原因及在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地质演化中的代表性

*园区主要地质地貌形成演化规律、美学特色、分类及评价准则及国内外对比研究等

*园区主要人文、生物景观资源研究

*科学解说研究(包括解说员培训,地质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解说碑牌,导游词编写、科学导游图的编制、科普音像读物编制等)

*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法与措施

*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数字地质公园建设

*其它

3.计划编制要求

按规划年限要求编制远期、及近期计划,(3-5年)计划要编列研究课题名录并提出实施行动方案(包括人员、经费投入等)。

4.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配备

整合现有各方面的研究资源,制定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家的合作计划,以及地质公园自身科技人才的配置计划。

5.科学研究的经费保障

计划要提出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主要渠道、经费的主要来源及筹措方式。并争取当地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争取进入国家科研计划或国际地质研究合作项目以获得资助。

6.科研成果的出版、交流与转化

要提出主要科研成果的出版途径与方式,提出研究成果转化为本公园建设与管理服务的要求,制定出利用成果参与或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建立姊妹公园的计划等。

(六)科学普及工作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是地质公园设立的三大任务之一。应以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为基本原则。各地质公园应制订科学普及工作方案。

1.乡土科普活动

制定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乡土科普教育、环境友好教育、组织青少年春、秋游园、夏令营、冬令营及其它专题性科学普及活动方案。提出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计划。

2.教学实习活动

制定面向大中专学生及科研机构在公园内科研教学实习编写论文等活动计划并提出(3-5年)的行动方案。提出与有关院校科研学术机构合作建立教学实习、科研基地计划。

3.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需求,对客源构成、活动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活动计划。

(七)地质公园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用现代科技完善信息化建设是建设和管理地质公园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地质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的建设。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在公园各景点及重点位置安装监测仪器,建立监测中心,加强对园区的监控管理,确保游客安全,及时发现地质遗迹损毁事件以及地质灾害和火灾隐患等;

*建立全园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设立在信息中心的主机,设立于公园各处的终端机、信息自动服务台、触摸屏、电子导游系统、大屏幕、虚拟现实系统、面对面信息服务台等设施。实行信息互通,向游客及时提供游览信息、游览指南,引导游客游览、疏导客流等;

*建立地质公园网站,沟通与各个方面的信息联系,要具有公园及地质遗迹展示、科普教育和地质公园研究平台、远程票务住宿预订服务等功能;

通过WebGIS的技术手段将地质公园数据库、地质公园网站和地质公园展示系统、地质公园监测系统整合起来。实现远程科研数据获取,数据检索查询,公园网络营销与服务等功能。

(八)地质公园的管理体制与人才规划

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有序的管理体制,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保障。规划时必须做好地质公园管理体制规划,应把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二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编列清楚,并以公园上一级政府正式批件为据。如公园管理机构与其他管理机构(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等)相互重叠时,必须设立专门管理地质公园日常业务的科室。

地质公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特别是地学专业人才,要求世界地质公园5-8人,国家地质公园3-5人)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重要保障,必须将公园的人才结构和配备途径、培训计划纳入地质公园的规划。 地质公园规划应提交以下成果: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实施地质公园规划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的方式、简明扼要地直接表述地质公园规划的结论,规定做什么和怎么做,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文本的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提纲》(附件1)。

(二)规划编制说明

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说明是对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主要内容、编制过程、初审情况等方面的简要说明,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着重说明规划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

2. 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

3. 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的确定过程与依据。

4. 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5.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的审核情况。

6. 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等意见的情况以及协调、论证情况。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规划图件及编制要求

1.主要附图

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地质公园地质图

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地质公园园区(景区)功能分区图

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2.相关图件比例尺原则按如下要求选择

小型地质公园:面积≤2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1/10000

中型地质公园:20<面积≤100km2,图纸比例为 1/10000-1/25000

大型地质公园:100<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特大型地质公园: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0-1/100000

3.地质公园规划图件基本内容编制要求

(1)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用不同比例的几张图(如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组合起来,将本地质公园在全国、全省(区、市)、全市中的位置和大致范围表示清楚,并在公园所在市的道路交通图上,将距公园最近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以及市中心区到本地质公园大门的联接道路表示清楚。如果是世界地质公园还应用世界地图示意其位置。

(2)地质公园地质图

以地形图为底图,按相应比例尺地质图编制要求编制。

(3)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根据面积的大小按规定选用相应比例的地形图,将公园全部范围边界和各园区的界线用测绘仪或GPS进行实测,重要拐点坐标进行编号并标注在图上。测点坐标资料造册存档。此图是政府批准公园面积的依据,也是用图纸计算公园和园区面积的依据。

(4)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是资源现状图,用不同的图例将调查到的主要地质遗迹、地质景点、水域景点、生物景点、人文景点,分类、分等级标示在相应比例尺的底图上。

(5)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按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分级(如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用不同的色彩区分表示,特级和一级保护区边界的重要拐点必须用GPS实测,并编号标注在图上,测点资料造册存档。

(6)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包括所规划的地质公园各园区、主要景区、重要景点以及各园区内的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大门、停车场、标志碑、游客中心、博物馆、重点公共卫生间、餐饮购物场所、观景台等)、主要游线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的位置、范围、走向等。

(7)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分区图

对公园各园区的不同功能进行区划,各不同功能区(如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人文景观区、自然生态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要有明确的范围和界线,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指导下一阶段的公园建设规划(详细规划)。

(8)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按附表3将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编制成图。

(9)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按规划图件比例尺精度要求编制,图面上要有公园范围及有关地物内容的文字标示。

(10)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是游客了解公园主要地质景物、安排食宿、交通等的自助导游图。科学导游图以遥感影像图为底图转换成地貌晕渲图,直观地将主要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重要人文景物的位置,观景点以及博物馆、食、宿、医疗、救护场所的位置表示出来,并将到达这些景点或观景点的交通线路和步行线路表示出来。图面应设计为折叠页形式,以便于游客携带。

4.编制规划图件注意事项

针对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中图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意事项:

(1)在图框内的右下角绘制图栏,图栏内要注明:规划名称、该图纸名称、比例尺、编制单位名称、图号和编制日期等信息,必要时要有规划项目负责人和制图人签字。

(2)规划正式图纸必须在图框内右上角标注指北针和比例尺。

(3)在目前没有统一图例的情况下,为方便使用,建议所有自然景点景物和天然地物均用小圆圈图例,所有人工设施和建筑物均用小方框图例。

(四)专项研究报告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是从研究角度为规划编写提供更加准确、详尽的理论和实际分析论证依据。

其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

(五)基础资料汇编

主要是规划编制中形成的基础调查资料、资料辑录、数据统计、重要的参考文献等。 规划工作由地质公园属地地方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主持,以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

由于地质公园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承担规划工作的单位必须熟悉地质公园规划的技术要求、具有编制地质公园规划的实际经验,规划编制组成员必须由多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除地质专家外,还应包括相关规划专业(城市规划、风景区规划、工程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等)的技术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生态学、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旅游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划单位应将相关工作经历与成果、人员的专业与职称构成、管理体系等材料,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国家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 1.《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纲要》

2.《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6修正)

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如下: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67-95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83-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132-2009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CJJ_T 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_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_T 121-2008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GB 10000-19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GB 12941-1991 景观用水水质标准

GB 50001-2010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78-19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400-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2008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858-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_T 10609-2008 技术制图

GB_T 13890-2008 天然石材术语

GB_T 1452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_T 16766-2010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_T 17670-2008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

GB_T 18168-2008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GB_T 18513-2001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_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_T 18971-2003 旅游规划通则

GB_T 18972-2003 旅游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GB_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_T 20033-2005 人工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GB_T 20416-2006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

GB_T 24708-2009 湿地分类

GB_T 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_T 50103-2010 总图制图标准

GB_T 50145-2007 土的工程分类标准

GB_T 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_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JC_T 2114-2012 广场路面用天然石材

JGJ_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LY_T 5132-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_T 1755-2008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SL 471-2010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森林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可供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环境、适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市(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是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内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森林公园主管部门)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国土资源、旅游、建设、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风景资源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各自编制的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汇总和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的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依法拥有对申请区域内各类资源和设施统一管理的权利,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限清楚;

(三)面积不少于五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一千公顷,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在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森林区域,不得设立森林公园。第八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风光及影像资料;

(四)权属证明材料。第九条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收到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拟建立森林公园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组织有关专家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决定,在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或者冒用森林公园名义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第十条 己经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撤销、改变管理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承担森林公园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申请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森林公园经批准改变管理范围后,应当在十日内对该森林公园的面积和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批准的面积和范围在六个月内完成对森林公园的标界立桩。

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第十二条 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第十三条 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计划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湛江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兼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公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益性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服务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和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第十条 用地规模在四公顷以上的公园,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与防洪、防灾规划相统一。第十一条 公园应当合理布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五百米。

新建居住区按照每人平均不少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的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第十二条 公园的园内绿化、建筑、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绿地面积还应当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园,园内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第十三条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第十四条 公园地下空间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公园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设计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园设计方案

的总平面图,应当在公园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防灾避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公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过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公益性质和使用属性。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就近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原则,编制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规划调整。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功能、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健身运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组织编制公园的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二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第十三条 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使用功能。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开发。确需开发的,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开发地下空间,不得妨碍公园植物的生长,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公园的使用功能。

《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休规划修编(2017—2025)》通过评审

一、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四百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五)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省级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修改。”二、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三、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和相关地质资料随之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情况告知发证机关,并附送抵押合同副本。

“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四、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已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月31日,浙江省林业厅在横店主持召开由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2017—2025)》(下称《总规》)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浙江省林业厅、浙江农林大学、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卢苗海到会,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站长陈林主持会议,东阳市分管副市长陈巧锦致辞,相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及横店集团、四共委相关负责人共40余人参会。

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涉及横店、马宅、南马、千祥五个镇的23个行政村(社区)以及南江林场林地,规划总面积2838.26公顷,该《总规》是在《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4—2025)》基础上进行修编。会上,专家评审组听取了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规划组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后,通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总规》以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为前提,总结上期规划经验,从实际出发,突出森林公园特色,对提升森林公园内涵,更好地建设森林公园具有重要意义;《总规》基础资源调查翔实,功用定位准确,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规划重点突出,文本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森林公园建设目标明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推进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促进东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专家组对规划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还提出要进一步挖掘规划区原有森林景观资源,更好地保持森林资源的自然性、完整性,尤其是八面山核心景观区,要处理好森林公园与影视拍摄的关系,使两者融为一体,增加森林生态科普区,以森林文化为着墨点吸引更多的游客等建议。

会上专家一致同意《总规》通过评审,林业厅卢苗海副巡视员作了总结性发言,要求规划组尽快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善文本,并按程序报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