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如何管理,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怎么分配
1.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低于面值如何征税
二、景点收入对应的税目
(一)景点门票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税目注释,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例1: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该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按文件规定可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206000÷(1+3%)×3%=6000(元)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2: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计51.5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同上例:
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6000+515000)÷(1+3%)×3%=21000(元)
若该单位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该单位当月应计销项税=(206000+515000)÷(1+6%)×6%=40811.32(元),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注意事项
(一)景点门票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服务,而非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是根据游客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体育服务,而非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景点内的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服务。
(三)景点门票收入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射击、、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和作为科普基地的动物园和植物园等门票收入。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低于面值如何征税
个人觉得不合理,但没办法!现阶段,国内旅游景区门票定价的主要原则基本可总结为两点:一是以票价为控制线,限定游客的数量,使其达到旅游景区的临界值,以保护旅游景区的环境,促进旅游景区的后续发展;二是抬高票价以弥补不断上升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以及人员的工资待遇,更重要的是为了直接创造旅游收入。下面将通过国内旅游景区门票定价和国外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来进行对析,找出我国旅游景区发展过程。
基于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制定确实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因此我们要从“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的视角去研判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虽然高定价可以短时间增加旅游景区的经济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高定价战略不仅无法促进旅游产业经济良好运行,反而会带来一些弊端。
(一)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
从国内各大景区门票上涨价格的举措来看,是由于缺乏相关行业政策支持和市场失灵的原因造成的。旅游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混乱和无秩序的特点[4],导致和市场无法对旅游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国内,作为带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景区门票价格的设立,其目的主要是借助门票价格来填补景区的各项费用,但问题的关键是三年间隔调整门票的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导致了全国各地景区相互涨价的恶性竞争。在缺乏国家对各旅游景区资金和物质支持的情况下,我国的这些准公共产品的景区为了维持正常运转就只能依赖门票收入。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诱导作用,如景区人工等费用、景区自身建设等,这也解释了景区门票价格过高的一些内在原因。因此,通过限制旅游景区随意上涨门票,有效规范市场的发展是遏制景区门票的有效手段。同时,在推动旅游行业发展政策支持方面,会对景区在门票价格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收益高回报导致挤出效应
由于景区属于准公共产品,本身有开发和利用的实际价值。因此,从景区自身经济效益着眼,高票价可以直接、快速地增加景区收入,这样以填补景区的各项支出费用和促进景区的后续良好运行。从发展的长期性和持续性来讲,景区的发展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作为旅游消费市场的主导者,景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吃、住、游、购、娱”五个项目,无论哪一个环节,都会协同创造更多的旅游收入和旅游价值。从收益的高回报来讲,旅游景区的高票价首先会直接从旅游者的支出预算中挤出“吃、住、游、购、娱”这几个方面。高票价会对旅游者产生更多的吸引力,因为在旅游者看来,高票价带来更高的产出和价值,从而导致消费者在选择上产生的挤出效应,造成旅游景区冷热并存的结果。经过这样的循环发展,旅游景区的发展只能依靠门票价格拉动,而不会带动真正的旅游产业经济发展。
1、景区门票、演艺门票均由物价局审批后执行,收费价分别为:220元/人和150元/人,未明确儿童、团体、淡季和旺季价格。 2、该单位执行时并未在门票上印刷儿童、团体、淡季和旺季价格,也没有税务监制章。景区门票售票点有门票价格公示(成人:220元/人,儿童110元/人)。 3、门票销售与旅行社、网站、代销点等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对销售价格和结算价格进行了约定,如淡季门票销售价格为150元/人、旺季门票销售价格为190元/人,而双方的结算价格淡季为140元/人、旺季价格为180元/人,同时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后又会给承销单位或个人一定的比例(5%)奖励。 4、在一个月内,景区售票点的门票收入(如:门票价格220、有150、90的儿童票等)未开,用于收入入账的凭证依据,只是现金进账单、游客刷卡收款单等。按正规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费并缴纳。 5、咨询当地税务所,相关人员答复为:1、门票收入不需要再开;2、入账单可以作为收入记账依据,3、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实收金额。4、支付给承销单位和个的费用为佣金。 二、问题 1、该行为是否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该收入月末记账时,是否要按照日、月,按照价格、人数分类计算汇总后再开入账(依据的法条)? 2、与承销单位或个人结算票款时,是按照挂牌价格(物价审批)、合同价格、实际收到的票款这三种价格中的那一种价格,作为双方开票结算的价格(依据的法条)? 3、销售优惠价格门票(儿童、团队、淡季、旺季等),又未在景区进行公示,并未在门票上印制优惠价格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计算?该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折扣范围?是否要在同一上开折扣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